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全社会应当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将禁毒宣传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督促所属媒体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禁毒方面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向群众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毒品预防知识的教育,提高抵御毒品的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