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缉查毒品工作人员和戒毒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