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娱乐场所、休闲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资格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为吸毒人员提供毒品的;

(二)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为吸毒、贩毒人员出具假证、伪证的;

(三)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吸食工具的;

(四)一次被查获30人以上聚众吸毒、贩毒的;

(五)一年内被查获三次以上吸毒、贩毒的;

(六)被查获未成年人吸毒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