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

娱乐场所、休闲场所的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发现吸毒、贩毒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