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时,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