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