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第十五条有效体格检查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医院具体承担体格检查工作;也可以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组,设置体格检查站,具体承担体格检查工作。进行体格检查工作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参加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体格检查标准等内容的培训。体格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办法,确保体格检查质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