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

预征对象在征兵期间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武装部或者单位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