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维修资金第六十二条有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区内由市房产行政部门、县(市)、矿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