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维修资金第六十一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标准市区内由房产行政部门、县(市)、矿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