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区内由市房产行政部门、县(市)、矿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