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