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八条有效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