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核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