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活动并通告全体业主:(一)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危害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三)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