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业主及业主大会Article 17In force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活动并通告全体业主:(一)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危害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三)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