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其职责保障本条例的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