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其职责保障本条例的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