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所需的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