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少数民族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少数民族,严禁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利益和民族关系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