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居的由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

。散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不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