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十九条有效设有民族乡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可设置民族学校和民族班。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教育资金时,应当从优扶持少数民族教育,帮助民族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