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设有民族乡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可设置民族学校和民族班。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教育资金时,应当从优扶持少数民族教育,帮助民族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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