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六条有效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散居少数民族中的贫困户,应在生产、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或救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