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饮食、副食、肉食经营单位和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信贷、财政等方面的扶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