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七条有效在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照顾所在乡(镇)、村的利益,互惠互利,实现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