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应当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适当照顾。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贫困乡(镇)、村加强农业、林业、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