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民族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的设立以及合并、撤销,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