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民族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的设立以及合并、撤销,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