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实施行政问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通报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依法查处的;
(三)为违法经营场所通风报信的;
(四)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