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