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派人到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