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