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针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发生突发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