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实行校外人员入校检查登记,及时制止危害、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学校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校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管理制度,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及时处理校园及其周边治安事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