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教学时间和课余时间免费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开放;寒暑假、公休日、节假日期间,学校的文化体育场所、互联网上网设施应当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免费开放,相关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