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未成年学生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