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未成年学生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