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度,保持与未成年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对学校的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