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办理结果应当答复报告人并抄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