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心理发展状况,进行生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同居,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