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辍学。对旷课、放弃正常学习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共同教育,督促其返校就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