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思想、良好行为和科学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