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历教育范围内的职业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督导、评估,指导建设骨干示范职业学校;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和职业培训工作,对技工学校、企业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督导、评估;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企业事业组织负责在职职工职业培训和考核,承担本单位在职职工的职业教育费用;

(四)财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财政经费的保障并且参与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