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第四条已废止职业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具备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