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联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市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教育应当通过合并、联办、划转等形式,形成规模,保护现有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