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应当随教育经费的增长同步增长,应当在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费中,单列职业教育经费项目:

(一)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补助款,经费额度不低于上年财政收入的1%,并且根据当年财政情况适当增加;

(二)城乡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应当划出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