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职业教育经费采取财政拨款,行业、企业组织和其他用人单位合理承担,办学者自筹、收取学杂费、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收入,社会资助和捐赠以及金融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

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