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与专业、工种相适应的实习基地,举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所得收入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