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的,经营者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临时占道经营,符合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应持临时占道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在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内营业。本条例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违反前两款规定,擅自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