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的,经营者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临时占道经营,符合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应持临时占道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在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内营业。

本条例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违反前两款规定,擅自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