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领导,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