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税费。房地产交易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格计征税费。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